成价费[2005]12号
各区(市)县物价局:
为规范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经请示省物价局商省建设厅同意,现将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:
一、本《通知》所称商品住宅销售价格,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发售的新建住宅价格。
二、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成本、利润、税金构成。其成本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用,即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、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排气、排污、通讯、通邮、有线电视、公共照明、园林绿化、环卫等费用。
三、商品住宅第一次销售时,销售合同已明确配套建设的第二条所列的有关基础设施,其建设费用一律进入房价;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另行向消费者收取。
四、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根据不同住房类型,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、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。其中,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,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。无论销售何种类型的商品住宅,都应遵守本《通知》的有关规定。
五、商品住宅销售应按规定实行明确标价。
六、本《通知》下发后,各开发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,严格执行以上规定。2005年2月1日后,若违反上述规定,物价部门将依照《价格法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。以前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以买卖双方合同或约定为准。
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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